-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请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