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审议制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宪法公园使用管理的决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10日前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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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南京宪法公园使用管理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南京宪法公园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河西新城文体轴线西段,是体现宪法元素、融合文化休闲主题的城市公园,是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阵地,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载体,礼敬宪法的庄严场所,法治文化的城市地标。为了发挥南京宪法公园(以下简称宪法公园)作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平台载体作用,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宪法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使用、管理,以及在宪法公园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适用本决定。
宪法公园主体建筑包括宣传教育展馆、旗阵广场、宣誓广场、宣誓广场四周的主题雕塑和外围的铭名载体;附属设施包括与主体建筑相邻接的草坪绿坡、街角空间、下沉广场、露天广场等。宪法公园具体范围由规划确定。
二、宪法公园使用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便利公众的原则,维护宪法宣誓等仪式活动的规范秩序和庄重氛围,兼顾公众参观游览、文化休闲等民生需求,强化省市共建共用和常态化协同联动。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宪法公园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保障资源要素投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绿化园林、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宪法公园规划建设、保护使用、监督管理、属地保障等工作。
宪法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宪法公园的日常保护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本市依托宪法公园组织各类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在宪法公园举行主题活动,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教育。
五、宪法公园长期设置宣传教育展。
宣传教育展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宪法精神和民主法治,聚焦加强和创新新时代宪法实施工作的具体实践,完善展陈内容,创新展示手段。
六、鼓励各级国家机关组织依法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公园进行宪法宣誓。
七、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往宪法公园参观宣传教育展,接受宪法教育。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教育作为重点教学内容,将宪法公园作为干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其工作人员到宪法公园接受宪法教育。
八、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师生前往宪法公园开展实境教学、现场研学等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以及入学和毕业等仪式活动,将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中小学“开学第一课”的重要内容。
九、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在宪法公园组织举办青少年成人、集体婚礼等群体性纪念仪式以及各类群众性节庆活动,在仪式、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内容。
十、驻宁部队前往宪法公园参观宣传教育展,或者在宪法公园举行新兵入伍仪式等,宪法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和保障。
十一、在宪法公园内开展群体性活动,应当书面征得宪法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时间、区域内进行,并服从宪法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擅自开展活动的,宪法公园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十二、在宪法公园组织举办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应当依法举行庄严、隆重的升国旗、奏唱国歌仪式。
在宪法公园内举办的宪法宣誓、礼敬宪法等活动,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保持庄重、严肃氛围,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宪法宣誓礼仪规程、誓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宣誓活动礼仪规程、誓词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体现爱国主义精神。
十三、宪法公园应当合理规划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
宪法公园内禁止建设危害公共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宪法公园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宪法公园的环境氛围,不得影响运维管理和公共秩序。
十四、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宪法公园管理机构,做好宪法公园主体建筑、附属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周边环境、外部秩序的维护,确保其城市风貌、文化特色和生态功能不受破坏和影响。十五、宪法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宪法公园使用管理制度,维护公共秩序,提升管理水平,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二)适时优化调整宣传教育展陈布局,充实完善展陈内容;
(三)加强讲解员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讲解接待工作,组织建立宪法和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
(四)根据承载能力和公众合理需求,提供礼仪规程指导与服务;
(五)协调重大活动的属地保障;
(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宪法教育场馆和宪法文化阵地的交流合作;
(七)做好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八)依法对破坏、损害、扰乱宪法公园设施、环境、秩序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九)依法做好宪法公园保护、使用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六、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文物出借等方式,参与宪法公园使用管理。
十七、宪法公园内参观游览、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宪法公园管理制度,维护宪法公园氛围和秩序,不得刻画、污损、破坏主体建筑及其设施、设备,不得在宣传教育展馆内或者举行宪法宣誓、礼敬宪法等活动时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宪法公园内的旗阵广场、宣传教育展馆、宣誓广场、主题雕塑、铭名载体等,有权对破坏、损害、扰乱宪法公园设施、环境、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提出检举、控告。
十九、违反本决定规定,破坏、损害、扰乱宪法公园设施、环境、秩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本决定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