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审议了《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草案)》,将于12月再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规定草案,现将规定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28日前反馈给我们,反馈意见请注明“数字治理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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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数字治理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提升城市智能化治理水平,优化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城市数字治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享融合、多元参与、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数字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城市数字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和市级部门应当设立首席数据官,负责牵头本地区、本部门数字化转型工作,统筹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数据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落实,推动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行业管理协同开展。
本市设立市、区和江北新区、镇(街)三级城市数字治理机构,负责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为城市数字治理提供数字基础能力支持和数据服务。
第四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南京都市圈、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城市数据领域合作,推动数据统一标准、共享交换、安全流通,协同推进建立区域数字治理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
第五条【云网建设】市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数字治理需求,按照绿色、安全、高效的原则统筹全市政务云建设。区、江北新区已有政务云资源由市政务云统一纳管,不再新建、扩容、续签政务云资源,新增需求可以由市政务云资源满足,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分担。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应当部署在政务云上,未在政务云上部署的,财政资金可以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利用财政资金已经建成的信息化系统,但未在政务云上部署的,可以在确保数据安全和实现系统调用的前提下,逐步迁移至政务云部署。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政务网络建设。财政资金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专网,已建专网应当整合归并至全市政务网络,未按照规定整合归并至全市政务网络的,财政资金可以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设视频类、感知类设备应当依托政务外网集约化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用场景应当通过市政务外网实现应用互访、数据交互和融合集成。
支持本市原创的云、网领域最新技术成果在全市政务云、政务网络建设中先行先试、推广应用。
第六条【智能中枢】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架构、统一标准的要求统筹建设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推进算力以及人工智能训练推理平台的集约建设,实现共性组件、算法、模型等统一集成部署,定期出台全市智能中枢共性能力清单。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专业大模型和知识图谱的建设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应用的行业场景、行业知识,通过大模型、知识图谱等技术进行承载,实现应用轻量化、模型知识化,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对部门业务系统的智能化升级。
第七条【公共数据平台】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和管理市公共数据平台,区、江北新区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平台并与市公共数据平台对接。
第八条【数字空间底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智慧南京时空大数据平台(“天地图南京”)统一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统筹推进全市时空资源的汇集治理、编目上架和时空数据统一共享服务,推进数字孪生城市建设。
第九条【物联感知体系】本市通过物联感知体系建设,实现城市整体运行态势实时、全面感知。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运行物联感知标准规范,建设城市物联感知基础支撑平台,统筹推进物联感知数据联网共享。
第十条【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运营等活动,不得在公共数据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运营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整合归并至公共数据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以公共数据平台为载体,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和动态管理。数据主管部门收集公共数据来源归属、规模时效、使用情况等全周期各维度信息,形成全市公共数据“一本账”。
第十一条【数据归集】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及时汇聚、回流等工作。下列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统一管理:
(一)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数据;
(二)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数据;
(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四)国有企业根据政府授权承担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
(五)其他应当纳入统一管理的数据。
使用市级以上垂直管理业务系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对接上级部门,推进业务数据回流。
第十二条【数据质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要求加强数据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贯通全市异议数据处理通道,形成数据源头部门、提供者、使用者等多方协同的闭环治理机制。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数据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基础库和主题库】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主题库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响应基层数据需求,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区、江北新区提供人口、法人、房屋等公共数据,促进数据直达基层,避免基层重复采集数据,赋能基层治理。
第十四条【应急数据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收集、使用有关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阻挠。有关企业和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需的数据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数据空间】本市探索布局数据空间等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创新应用,鼓励跨行业、跨地域的数据要素流通利用。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企业数据空间,协同上下游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发挥数据价值。鼓励开展城市数据空间建设,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引领作用。在符合法律法规并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严格落实依场景授权,探索个人数据空间试点。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保障个人数据权益。
第十六条【人工智能】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算力、数据、算法、应用等核心要素,推进算力支撑提升、数据集质量提高、算法创新强基、应用示范赋能、生态提质升级,完善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机制,培育或者引进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基础大模型,打造行业大模型,构建示范应用场景,推动人工智能全方位、深层次赋能治理需求。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快建立行业数据标准和规范,鼓励高质量行业数据集的归集和供给,支持在金融、教育、医疗、智能制造等行业创新联合训练场景,探索建立语料数据的供给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十七条【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市一体化算力体系,推动城市算力网建设,强化算力需求与资源的高效匹配,有效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加强未来网络、城市鸿蒙、人工智能、区块链、先进计算等数字技术的首创首用和集成应用,积极打造示范场景,推动本市数据产业生态集聚。
第十八条【政府履职及一网统管】本市加强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整体推进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各领域数字治理能力提升。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数字技术和数据支撑,提升设施联通、数据融通、平台互通、业务贯通水平。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职能领域的事件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本部门本领域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应用建设,并将工作体制、机制、系统与市“一网统管”平台深度衔接,形成多级多主体联动、分工协作、平战结合的城市数字治理工作体系,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应用场景,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指挥调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城市运行重大事件综合指挥调度机制。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指挥调度需要进驻市城市数字治理中心,集中开展城市运行监测和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多元参与】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依法参与城市治理活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数字治理新格局。
建立健全城市数字治理多元参与渠道,将社会公众反映的社情民意作为城市数字治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网格、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表达意见、提出需求。
第二十一条【公共服务及一网通办】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改进传统服务,创新智能化服务。鼓励针对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使用本市建设系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按照标准向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时汇聚全过程办理数据。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和机构办理的单个事项,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综合出件,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二十二条【统一门户】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我的南京”个人版、“我的南京”企业版和“我的南京”政务版。财政资金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公共服务,应当同步在“我的南京”个人版提供服务入口,涉企服务汇入“我的南京”企业版,方便群众和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全市不再新建涉企服务平台。各部门应当以“我的南京”政务版作为协同办公和业务系统的统一入口,实现全市政务应用的一端集成,赋能基层减负。
第二十三条【数据监管】市数据主管部门在履行政务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有权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资产管理】本市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按照统一架构、统一用户体系、统一门户、统一数据资源池的要求逐步推进“一部门一系统”建设。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以及运营、信息化服务采购(含数据采购)等,应当纳入本级政务信息化统筹管理。数字资源共享清单中已有的内容,不得重复建设和采购。
第二十五条【专家咨询】建立“数字南京”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对城市数字治理涉及的技术、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为城市数字治理提供权威、有效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容错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开展城市数字治理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不存在重大过失、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