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4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拟提请6月召开的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并表决通过。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6月1日前反馈给我们,反馈意见请注明“体育条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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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消费者、体育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为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体育经营活动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信访、地方金融管理、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提示体育经营风险,协助化解体育经营纠纷。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四)做好体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七)配合行政检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等证书。
第十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区、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向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确定。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区、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采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费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由省商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单用途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
体育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于发行后三十日内向区、江北新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以总公司、母公司名义或者通过网络平台发行在本市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参照本款规定备案。
体育经营者租赁经营场地的,单用途预付卡期限不得超过经营场地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能有特殊要求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者应当进行风险告知,明示注意事项,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
体育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示预付式消费风险。
第十六条 消费者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体育经营场所的管理、安全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参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规范使用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和器材;
(四)购买和使用单用途预付卡等预付费消费时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推动体育经营者数据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体育经营者数据的收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依法提供、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推动跨部门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和非现场监管模式,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体育经营者实施非法金融活动或者有欺诈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