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审议了《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将于10月份再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30日前反馈给我们,反馈意见请注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促进条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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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规范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高地、产业集聚高地、融合应用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智能,是指通过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实现感知、认知、决策与执行的综合技术与系统,包括智能体、具身智能机器人等软硬件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应用、要素保障、安全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应用赋能、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人工智能”,统筹产业促进、场景开放、要素保障等重大事项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工作的领导,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协调解决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区域内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加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推广、产业生态建设。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本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与应用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衔接国家及省级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与重大布局工作。
市科技部门支持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市数据部门负责数据要素驱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促进数据资源安全有序流通和价值释放,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政务领域应用场景建设和应用。
版权、网信、地方金融管理、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体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相关工作。
对涉及公共服务和行业治理的人工智能应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原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专家咨询机制,邀请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智库等专家,为本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创新应用等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本市推动南京都市圈、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发展,探索跨区域规划衔接、技术标准互认、测试数据共享及基础设施成本分担机制。
本市拓展与国内其他区域的人工智能产业合作,强化对口支援与区域协作联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服务协同输出与应用落地。
第九条 本市遵循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条 鼓励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发展,支持其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产业研究等活动。
鼓励行业组织参与人工智能政策制定,在前期调研、听证论证等环节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本市加强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普及和社会价值观引导,开展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行动。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基础理论研究与前沿探索,鼓励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统筹,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协同攻关体系,支持以具身智能机器人、垂类模型、操作系统等为代表的智能软件、智能终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开放相应场景用于技术验证。
第十三条 本市统筹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相关平台和载体建设:
(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开放创新平台等各类研究与应用平台;
(二)建设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特色实验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多元创新载体;
(三)建设安全测试平台、共享制造平台、语料合规服务平台、模型评测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共同建设和运营人工智能创新载体,探索研发、中试、应用一体化模式。
鼓励各类人工智能领域重大平台、科学仪器设施等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在人工智能领域科研项目中探索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和资源调度权。支持对承担重大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实行灵活的薪酬与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工智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收益分配和尽职免责机制,健全适应人工智能研发特点的成果认定、资产评估和转化激励制度。
强化校企协同,发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业队伍作用,引导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建立技术对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开展人工智能成果转化。
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本市转化,在政策扶持等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本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全链条发展,基础层重点发展智算芯片、智算服务器、智能传感器等,技术层重点发展垂类模型、智能体、算法技术等,应用层重点发展具身智能机器人等人工智能终端、人工智能+行业解决方案等,支撑智能电网、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等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探索开展空间智能、类脑智能、群体智能、空间模型等其他前沿方向技术研究及业态形式发展布局。
第十七条 引导人工智能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深度融合,全面推动软件企业向人工智能服务商、智能体开发商转型。以智能化重塑软件开发全流程,引导软件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工程,培育发展智能软件开发工具、智能化软件产品、智能原生软件,加速向智能原生企业转型。
加快智能编程工具研发使用,支持采购大模型、智能体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支持大模型、垂类模型、专用小模型等协同发展。支持制造、政务、医疗、金融、能源、交通、文旅等行业龙头企业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垂类模型、细分业务场景小模型,依托江苏大模型发展服务基地等平台,推动行业垂类模型快速迭代、应用。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开展智能体开发框架、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围绕制造、政务、金融、能源、交通等重点领域,基于行业高质量数据与知识图谱,深度融合大模型能力,构建专业化行业智能体。
支持开展智能体实训场项目,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与各行业场景方深度合作,开展智能体开发、测试、验证、迭代闭环实训。
第十九条 支持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人领域深度融合,推动具备环境感知、自主决策、自主执行能力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与产业化,重点培育面向工业生产、民生服务、特种作业等场景的特色产品,加速具身智能机器人落地应用。
第二十条 推动智能穿戴设备、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居、智能计算终端、智能低空飞行器、智能医疗器械、智能工业终端、脑机接口、其他新型人工智能终端等本市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强化自主品牌培育,推进智能终端进校园、进康养社区、进政企单位,加快终端场景落地。梯度培育终端企业,打造智能终端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一条 健全企业梯度培育,实施“‘一人公司’—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领航企业”全链条培育。鼓励人工智能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行专业化、体系化整合,打造具有生态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企业。支持工业制造、医疗健康、文旅、金融等领域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业务流程,推动跨界融合、跨域发展新业务。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特色,引进行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独角兽企业、区域型及功能性总部项目,鼓励国内外人工智能算力(含芯片与整机)和算法龙头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或者区域中心。
第二十二条 鼓励智能电网、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软件信息、机器人等领域链主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开放核心业务场景,与人工智能算力和算法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协同创新。
鼓励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联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构建“政策+资金+场景+生态”体系,支持“一人公司”、人工智能领域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鼓励“一人公司”、人工智能领域中小企业参与细分领域场景建设及产业基础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优化“一人公司”登记、注销、社保和税款缴纳等流程,支持“单人成军”等新型创业模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一人公司”发展,为“一人公司”提供人才、住房、创新等各类政策同等支持,构建“算力、数据、算法、资金、载体、场景、供应链”全要素支撑体系,支持“一人公司”做大做强,建立包容审慎执法制度和信贷评价机制,为“一人公司”提供便利创业条件。
鼓励区、江北新区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人公司”社区,集聚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运营推广等机构,为“一人公司”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市营造人工智能领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但因市场风险、技术路线调整、商业转化失败等原因导致创业失败的创业者,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就业服务、创业辅导、社会保险接续、住房保障衔接等支持措施。
对无主观恶意、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创业失败者,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创业服务机构依法完善容错、续贷、重组、信用修复和再扶持机制。
本条规定的帮扶措施不豁免创业失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税款缴纳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相关帮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涉及个人破产、债务重整等事项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特色园区差异化发展,强化基础、垂直领域项目引进与产业集聚。保障园区建设用地需求,探索灵活空间管理机制,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与配套功能。鼓励园区提供普惠算力、模型服务、开源指导、场景对接、投融资、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务。
支持江北新区发挥国家级新区、自贸试验区作用聚焦人工智能芯片、低空经济、人工智能+钢铁新材料及生物医药打造特色园区。鼓励雨花台区、建邺区、玄武区等区结合区域特色发展人工智能产业。
第二十六条 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机制,开展产业统计调查与动态分析,为评估发展态势、优化政策措施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七条 深化人工智能领域对外合作,依托世界智能制造大会、软件大会等高端平台,引进高水平学术会议及联合创新机构。规范数据资源跨境流动,强化企业出海协同与国际创新合作。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参与境外重点展会、重大活动,加强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帮助企业匹配出海服务资源,拓展海外市场。
第四章 融合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在科学研究、产业发展、消费提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创新培育与开放,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能力和需求清单,支持建设一批市域级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牵引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应用。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联动,坚持需求牵引、技术创新、产业带动,发挥“宁工品推”品牌作用,采取路演等形式开展“人工智能+”应用项目交流推广,构建“发现一培育一推广”全生命周期的应用生态。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政务服务、公共管理等领域依法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先行先试,优先采购和使用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
鼓励采购人通过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订购、首购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对首次投向市场、经市级以上认定的人工智能相关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数据、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人工智能创新产品机制,逐步提高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运营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赋能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重大科学发现进程。发挥本市在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领域的学科优势,设立交叉学科研究平台,推动人工智能与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交叉融合。
支持在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人工智能驱动的科学发现前沿探索,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的科研团队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紫金山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工业人工智能研究所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人工智能与第六代移动通信、网络通信、具身智能等领域的交叉研究。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紧扣智能产业化和产业智能化,培育具备咨询诊断、集成交付能力的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服务商,支撑推动钢铁、石化、电子等重点行业智能化升级。围绕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生产制造、营销服务、运营管理等各环节,推动大小模型协同创新和工业机理模型融合应用,支持智能装备、具身智能机器人及智能体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先行先试,提供应用场景,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新模式,高质量建设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支持企业梯度争创国家和省智能工厂。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育种、种植、养殖等领域人工智能融合,推进智能农机装备创新应用。鼓励开展农业科技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企业等主体拓展无人机、物联网、具身智能机器人等在农业领域应用。鼓励建设天空地一体化农业观测网络和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提升农业精准化管理和智能化决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推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电力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灵活性,深化新能源发电预测、电网运行优化、设备状态监测、负荷需求响应、虚拟电厂聚合优化等应用。支持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能源组织形态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四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消费提质,在商贸、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推进智能营销、智能客服、智能售后等智能化运营应用,拓展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新场景。支持人工智能赋能体育赛事活动全链条场景创新,打造虚拟现实体验、智能导览、数字演艺等应用场景,加快数字文旅和数字体育创新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育等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与教育领域深度融合,统筹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资源供给全方位衔接,覆盖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全学段,构建适配智能时代的教育发展体系。支持教育机构建设人机协同教育应用场景,构建多元协同的智能教育生态。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工智能在辅助诊断、药物研发、医药流通、健康管理等场景应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医保大模型研发应用,孵化医保高频专用智能体,推广医保智能服务。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高等学校通过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实验室、临床转化基地等方式,推动人工智能医疗产品与解决方案的研发、验证及产业化。
第三十七条 民政、卫生健康、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养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广智能终端与数字化服务平台。鼓励研发符合老年人与残疾人身心特征的智能产品与服务,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康养”融合创新示范场所,培育技术普惠、运营可持续的民生服务标杆场景。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自动驾驶公交、货运、乘用车、城轨以及智慧停车等示范应用,建设“车路云一体化”协同场景,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运营监管,支持开展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试点,强化各部门协同,全力打造自动驾驶之城。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服务、交通执法等领域创新应用。
第三十九条 数据等部门应当推进城市运行智能中枢建设,依托城市数字治理机构提供数智技术支撑服务,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府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全域感知与智能监测水平。推广政务助手、数字人服务等创新应用,提升政府服务效率。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应急救援、高危作业、安全防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数据、算力和算法等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优化组合,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等措施,完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关键要素支撑体系。
第四十二条 依托玄武区“江苏国际数据港”、建邺区“南京数智城”、雨花台区“中国(南京)软件谷”等产业平台,打造高质量数据集产业基地,建设数据标注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人工智能领域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依托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依法合规向人工智能企业供给公共数据,鼓励行业数据流通利用,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鼓励引导相关主体开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协同研发,共建数据科技领域重点实验室,支持相关主体将数据与行业知识深度融合,开发数据产品,服务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产品验证、场景应用等需求。
本市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研究词元调用量监测测算,分析以词元计费为基础的数据价值体系。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推动算力资源整合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发展算力租赁、算力调度等算力服务,构建集约高效、弹性扩展的算力供给体系,支持南京城市算力网整合要素资源,开展供需对接、应用测试、算力培训等综合服务,提供普惠算力服务,推动降低用算成本。
发挥与西部城市“东数西算”结对合作优势,鼓励本地企业通过跨域算力调度获取低成本算力,积极引入算力投建运企业参与算力、存力资源建设。探索优化绿电供给,推动算力基础设施绿色低碳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市支持算法创新,通过政策支持、平台构建等方式,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算法研发,实现算法可信化、硬件化、模块化、轻量化、系统化和平台化,促进算法模型创新开发、应用推广。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支持将开源赛事纳入创新创业赛事体系,将开源贡献纳入人工智能人才评价,推动人工智能模型、工具、数据集、智能体框架、算法等汇聚开放与安全合规流通,促进开源成果在重点领域落地转化。鼓励高等学校将高质量开源贡献、开源社区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证和教师成果认定。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与财力相适应的人工智能产业投入机制,统筹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场景示范、项目招引、人才引育、标准制定、要素保障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条 发挥财政等国有资金引导、支撑、布局作用,联合社会资金共同组建覆盖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高水平建设紫金山国际科创基金街区。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退出机制,建立适应人工智能产业特点的基金绩效评价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四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特点和企业实际需求,开发推广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责任险、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责任险、人工智能产品质量责任险、人工智能从业人员职业责任险等特色保险产品。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人才培育体系及评价标准,推动“紫金山英才计划”与省“双创计划”“333工程”等人才工程相衔接,聚焦数据、算力、算法等核心领域,培育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多层次人才队伍。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等开设人工智能应用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共建人工智能现代产业学院、实训基地。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完善人工智能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支持开展人工智能专业职称自主评审,促进人才评价与市场需求有效衔接。
支持引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需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外籍人才提供停留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便利化服务。对人工智能相关专业来宁就业创业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安居保障、项目资助及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鼓励区、江北新区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人才支持政策,形成全市协同互补的人才政策体系。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新岗位、新职业的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综合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对就业的影响,将人工智能领域职业(工种)纳入本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等,并结合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提升劳动者适应产业变革的能力。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筹推进人工智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等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强化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申请专利、版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的全链条服务,提供专利导航等支持,支持将人工智能领域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范围,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流转,运用数智化工具开展侵权纠纷处置。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章 安全治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安全,建立多部门协同、多主体参与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体系,坚持智能向善,积极发展用于人工智能治理的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实施敏捷治理。
第五十四条 网信、公安、数据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人工智能应用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加强政务大模型安全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控与体系化防护。
从事人工智能产业开发、应用的相关主体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内容审核、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人工智能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评估和备案手续,符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人工智能沙盒监管机制,对经批准在沙盒内测试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允许在限定区域、期限和用户范围内试运行。在沙盒内测试的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和服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当及时暂停、终止试点。
第五十六条 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人工智能相关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在合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企业引进与培育中,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竞争中立和分类施策,统筹支持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开源创新主体发展。链主企业、平台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数据、算法、算力、平台规则等优势,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五十八条 网信部门统筹推进算法安全性评估,推动涉及公共资源分配、社会信用等领域的算法公平,防范算法歧视。
在公共管理、医疗健康、金融、司法等重点领域,可能影响个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算法决策,提供者应当依权利人要求提供易于理解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鼓励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新技术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安全领域技术产品研发,面向智能体、具身智能、脑机接口、无人驾驶等新技术新应用提前研究布局安全技术措施。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伦理审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智能体,是指具备自主感知、记忆、决策、交互与执行能力的智能系统,是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重要形态;
(二)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指具备物理形态,通过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自主能力,可以与真实环境进行实时交互,并完成多种复杂任务的智能机器人;
(三)垂类模型,是指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进行深度优化的人工智能模型,通过结合行业知识、业务规则和场景数据,实现垂直领域内的精准应用与智能化升级;
(四)智能软件,是指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具备感知、学习、推理、自适应能力,可以实现自主处理与优化决策的软件系统;
(五)智能终端,是指具备主动感知理解、多模态自然交互、智能化服务和自主学习进化等能力,能够完成特定任务的新型终端产品;
(六)“一人公司”,是指以创始人“一人”为核心经营者,在数智工具与外部协作网络的支持协同下,通过个人独立或者极小微团队运作,实现价值创造、交付与获取的最小组织单元,人员规模通常不超过10人;
(七)工业机理模型,是指汇集工业领域生产过程中的原理、定理、定律等专业知识,并结合实际工业生产经验,形成机理并构建成模型,嵌入到工业互联网平台中;
(八)词元,是指大模型处理信息的最小信息单元,也是大模型语义理解、内容生成的基础载体。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依法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与配套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