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适应体育市场发展要求。现有的政府规章《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距今已14年,部分条款和监管体系已不能很好适应监管需求,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贯彻落实新《体育法》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体育法》在体育市场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需要出台配套政策规范适应新《体育法》的新变化。
(三)落实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立法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的准入条件、服务标准和安全责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填补监管空白,推动体育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7年立法规划》,在市人大科教文卫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的帮助指导下,市体育局2023年年末成立立法工作组,在开展广泛调研和梳理研究各省市相关立法情况和管理经验后,广泛征求了各区体育局、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行政相对人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借鉴有关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通过资料收集、座谈研讨和专题调研等方式,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至今,我局按照立法程序,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前后两次征求各区和相关部门意见,召开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省人大、省司法厅、省体育局和法律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按要求通过了市级公平竞争审查。3月31日市政府孙百军副市长召开专题会,4月7日陈之常市长专门听取《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立法思路
(一)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并重,安全保障与权益保护协同,直面痛点问题,提供执法依据。
(二)着重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管理边界与格局,建立覆盖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三)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突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预付式消费、体育类校外教培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
(四)强调对体育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未分章节,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监管协同机制。明确体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自依法履行职能;明确推动跨部门联合执法、委托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为提升监管效能预留空间;明确规定行政违法移交制度和刑事违法的移送制度。
(二)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规定申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为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规定高危体育赛事应当向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弥补体育赛事安全责任缺失。首创大型赛事“双中止”机制,遇突发事件须主动中止赛事,如未及时中止的,市、区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中止;规定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安全条件,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四)规范校外体育培训发展。创设审核机制,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办理主体登记外,需向区级体育部门申请审核,该审核不属于事前行政许可,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五)保障预付式消费维权。明确规定预付卡备案制度,方便体育行政部门掌握经营者信息;限定预付卡的期限不得超过场地租赁期间;强制规定发行预付卡、预收费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书面规范合同;体育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示预付式消费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本次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配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继续做好《条例》文本修订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