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审议了《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将于10月再次审议。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文本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30日前反馈给我们,反馈意见请注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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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促进南朝陵墓石刻科学研究和传承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推动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朝陵墓石刻,是指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南朝帝王陵墓的地上石刻、地下墓葬和相关陵园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南朝陵墓的石兽、石柱、石碑等遗存;
(二)南朝陵墓的墓葬、神道、陵墙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等遗存;
(三)南朝陵墓的周边环境及其历史风貌。
第三条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遵循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确保南朝陵墓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南朝陵墓石刻专项保护和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栖霞区、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好辖区内南朝陵墓石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据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履行保护职责,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治提升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跨部门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重要工作。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资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协同、资源整合、价值挖掘、制度衔接、工作协作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南朝陵墓石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工作。
第八条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栖霞区、江宁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关管控要求,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后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改、报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南京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和利用详细规划,明确保护和利用方式,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将保护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文物古迹用地,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确定为适合文物保护与展示的用地类型。
第十条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及其保护设施、展示标识,攀爬南朝陵墓石刻;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物品;
(四)种植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树木、深根系农作物;
(五)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堆放、焚烧垃圾;
(六)设置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户外广告设施;
(七)未经批准拓印、翻模南朝陵墓石刻;
(八)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九)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保护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严重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应当依法拆除、迁移。
第十一条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周边环境的设施;
(二)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
(三)擅自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
(四)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五)其他可能影响南朝陵墓石刻安全、周边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本市南朝时期的陵墓石刻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考古调查和研究,对可能存在南朝陵墓地下遗存的区域提出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根据考古工作动态调整。
经考古发现的南朝陵墓石刻相关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南朝陵墓石刻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加顶保护等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保护。
南朝陵墓石刻使用人应当依法修缮、保养南朝陵墓石刻,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使用人不明确的,栖霞区、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履行使用人职责。
第十四条栖霞区、江宁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对保护对象本体保护、环境变化等进行日常监测、周界报警和智能预警,防范安全风险。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结合南京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开展南朝陵墓石刻历史文化内涵挖掘、考古成果研究、价值阐释等工作,加强文化遗产解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镇江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内外有关文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依法开展南朝陵墓石刻文化的综合研究和传承利用,注重新方法、新技术运用。
第十六条本市加强南朝时期石刻的系统保护、整体展示和文化交流传播。
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应当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原则,丰富展示手段,提高展陈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场馆、遗址公园以及数据库共享平台、数字化展示系统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南朝陵墓石刻文化。
栖霞区、江宁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研究成果设立文化遗产标识标牌,展示南朝陵墓石刻的历史沿革、石刻艺术、价值内涵。
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教育、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意识。
鼓励学校结合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南朝陵墓石刻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南朝陵墓石刻使用人应当为新闻媒体、学校等宣传南朝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帮助、共建共享、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朝陵墓石刻的义务,有权劝阻破坏、损毁南朝陵墓石刻的行为。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南朝陵墓石刻文化资源,促进石刻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博物场馆、遗址公园、文化旅游企业等打造具有南朝陵墓石刻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发展新型文化旅游服务。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山取土、修建坟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从事爆破、挖掘等作业,或者擅自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南朝陵墓石刻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费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展示标识或者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市南朝时期的其他陵墓石刻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南朝陵墓石刻内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