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现行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南京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章程
(2024年10月11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京市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简称:南京市人大研究会;英文译名为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Nanjing on People's Congress,缩写为TRANP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地区致力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研究的研究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为南京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南京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会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及有关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研究工作能力;
(二)组织会员及有关方面人员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经验;
(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拟定研究课题,组织研究活动,召开理论研讨会,积极开展理论探索;
(四)总结交流研究成果,编辑出版研究资料;
(五)加强同省和兄弟市人大理论研究机构的联系,及时交流研究成果,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本会的研究活动;
(六)开展人大理论和实际工作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人大理论研究或工作实务方面有一定的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向本会申请或通过本会申请研究课题,并获得本会提供的协助,在本会编辑的书籍或主办的刊物上优先发表研究成果,并向本会申请或通过本会申报研究成果奖;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研究活动,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
(五)向本会报送研究成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特约研究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数的一半。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任期五年,一般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换届后召开1次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组织机构。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者本会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丰富的人大工作经验,在人大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退休、在职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开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列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算,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途如下:
(一)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会;
(三)资助本会专项课题研究;
(四)组织论文评审,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五)办事机构部分日常工作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