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吴春俊
摘要:县级人大代表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地方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具体体现。此举有助于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执行的规范性,能较好地检验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也有助于建立健全执行协作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对执行难问题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推进法治建设进程。近年来南京市六合区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已成为常态,推动着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人大代表 监督 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法院的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与案件审理一起构成了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与人大审议法院报告、代表旁听案件庭审一样,都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体现。2016年初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各级人大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方面可以进一步有所作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自2002年建区之初就重视人大代表对六合区人民法院包括执行在内的各方面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力开展,每年都会有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监督,而且深入细致,形式多样,促使六合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一、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体现
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中,人大是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所实施的执行工作,是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具体形式。我国《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1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述规定是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地方人大对同级法院的监督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的。具体表现有基层法院向同级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及时处理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主动向人大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等。执行工作作为基层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当受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法院执行人员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然而受制于多种因素,各级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执行难问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得不到履行,不仅案件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法院裁判的效力、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因而全社会亟需解决执行难问题,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具体是通过亲临执行现场、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对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开展评议等形式,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司法监督,纠正诸如消极执行、乱执行、执行不规范等现象。人大代表也可通过监督执行,了解到法院执行中面临的困难,对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监督执行有助于督促法院改进和提升执行工作
面对实际工作中阻碍执行的各种因素,人民法院需要加大执行力度。人大代表监督工作,既能从外部督促法院积极作为,加大执行力度;又能监督法院在加大力度的同时确保依法执行、规范执行。
(一)倒逼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现实中有为数不少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甚至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造成执行案件难以解决,而且会对其他民众产生负面示范作用,加剧执行难问题。具体表现在有的被执行人企图采取“躲”、“藏”的办法逃避法律义务,执行工作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陷入困境;还有的被执行人设法隐匿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亲戚、朋友的名下,给法院财产执行造成困难;更有甚者公然暴力抗法。对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各种拒不履行的行为予以纠正和惩戒,综合采用财产查控、执行悬赏、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动等途径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等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者依法进行拘传、罚款、司法拘留、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刑事制裁;并着眼长远,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成效进行审核,可督促法院在个案中以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为目的,在整体上以提高执行结案率为目标,依法用足各种执行手段,对拒不履行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六合区法院执行工作力度一直很大,2017年以来又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力度,组织凌晨和夜间集中执行已成为常态。11月下旬,南京市中院、六合法院向部分驻六合区的南京市人大代表汇报工作并进行座谈。六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和成效引起了各位人大代表的关注,法院拘传人数、拘留人数、罚款金额、集中执行次数等6项指标在南京全市法院中排名第一,结案数、执结率、执结金额等集中体现成绩的指标也位居全市前列。代表们一致认为执行工作是六合法院的一大亮点,“夜战”、“晨战”等新名词所体现的执行力度值得肯定,执行工作的良好势头应得到保持。
(二)促使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执行
法院执行工作始终应当沿着合法的轨道进行。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也要避免误入违法执行、违规执行的歧途,须有效杜绝诸如乱执行、选择性执行、执行手段不合法等情况。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会发现法院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方法失当、程序瑕疵等各种问题。人大代表在此情况下要敢于“挑刺”,指出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法院纠正问题,让执行工作经得起全社会的检验。
2017年8月9日,六合法院对该院首例拒执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拒不履行义务,而且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转卖他人,致使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当天凌晨六合法院开展了近年来最大规模的执行行动,将拘传的15名失信被执行人带至法院旁听上述拒执案件庭审,3人当场还款,12人因拒不履行被当场宣布处以司法拘留。六合法院邀请近十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代表见证了还款和宣布司法拘留的过程。法院此举是接受人大监督的体现,人大代表不仅对拒执案的定罪量刑及庭审程序进行监督,而且现场见证了司法拘留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可以有效地打消少数民众对法院执行工作合法性的质疑。
三、人大代表监督执行能较好地检视执行工作的成效
从2016年初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距今已过去两年的时间,解决执行难即将进入收官之年,执行难问题是否得到基本解决,执行的成效谁来评价,如何评价是很现实的问题。人大代表在监督执行的基础上对法院执行工作做出的评价,可以为有关部门检验执行难问题解决程度提供重要参考,这是由各级人大的性质和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所决定的。
“为了客观评估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力度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1.。人大代表虽然不是“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人大代表在监督执行的基础上,对法院执行工作作出的评价相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评价更加公正客观,与“第三方评估”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原因在于:第一,广大民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是执行工作成果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能够反映民众对执行工作的整体评价。第二,人民代表大会是产生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力机关,相对于很多其他机关站位更高,能从更宏观的视角全面评价执行工作。第三,人大代表中汇集了各行各业的专业,可以从社会学、金融学、统计学等不同学科的视角出发,全面评价法院执行工作。综上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作出的评价有着一定的客观性和说服力。11月8日上午,六合法院执行局查封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房产,行动邀请区人大代表亲临现场监督见证执行。在一起案件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进行的议价,同意按照一百余万起拍,相对于之前拍卖评估周期更短,也维护了当事人权益。人大代表评价道:这是六合法院在积极探索拍卖议价、询价机制以来,在快速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缩短执行周期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在监督的基础上给出的评价应尽可能做到客观全面。人大代表应本着对选民负责的态度,在合理肯定法院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努力和成绩的同时,重点对监督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指出。切不可将法院当做体制内的“自家人”而“护短”。如此既不利于全社会客观评价执行工作成效,也不利于法院完善执行工作。
四、人大代表监督执行有助于实现对执行难问题全方位的综合治理
(一)在执行工作宣传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目前法院执行所面临的法治环境有所改善,但是需要进一步优化。不仅不少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人法治观念单薄,不愿履行义务。而且相当数量的民众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也就更谈不上配合和支持。人大代表在现场监督执行的过程中,会切身体验到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支持给法院执行造成的困难,进而在工作中发挥自身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营造全民守法、人人理解执行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6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六合法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某企业董事长全程监督执行。代表在炎炎夏日和执行员共同奔走体验执行工作后感叹:通过此次活动,真切体会到了法院案多人少、尤其是执行工作办案人手不足的难处,法院工作确实辛苦!该位代表在肯定法院执行反应迅速、作风过硬的同时,表示:作为人大代表,将着力做好执行宣传工作:一方面,向相关职能部分宣传执行工作,向区编办积极建议扩充六合法院编制,充实队伍,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将呼吁全社会理解、关心法院执行工作,让更多的人体会到执行干警的辛苦与付出。
(二)促进执行协作机制的建立
执行工作不仅是法院一家的事,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协助、支持才能彻底解决执行难题。但是从多数地区的现状来看,执行联动还很不够,一些单位错误地认为执行是法院一家的事,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缺乏协助的意识,甚至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让执行工作难上加难。人大代表监督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其他单位不配合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这对于人大代表提出建立执行协作机制相关提案、建议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目前一些地方在人大及常委会的推动下,“法院与金融、公安等部门建立了执行协作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相关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2.从执行工作反馈的情况来看,市级以下的执行协作难以跟上财产和人员跨区域流动的现实,建立全国的执行协作机制短期内难度较大,最为现实的是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因此,人大可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由金融机构、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住建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点对点”抓捕、对其财产的点对点查扣,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可躲,无处可逃,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真正实现执行工作“全省一盘棋”。
(三)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目前,法院已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法院系统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在贷款、住宿、乘坐飞机高铁方面受到限制,但这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是不够的。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能够了解到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和惩戒不够对执行力度和效率造成的制约,进一步认识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发挥自身力量推动征信体系的完善。
人大代表可以就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建议:例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或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及高消费等方面予以全面限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完善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的对策建议
从实际反映的情况来看,六合区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在具体做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机制、人大和法院在监督执行工作方面的沟通渠道还不宽广等。随着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代表监督执行工作的具体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执行工作的推动作用。以下几方面的做法具有可行性:
(一)人大应建立群众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
县级人大代表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前后,需要加强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深入了解、收集和整理群众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建议,包括对执行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反映、对执行案件处理的意见看法、对法院执行的希望和要求等,并将群众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给人民法院。法院应以群众的意见为参考,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并就群众反映情况是否属实等及时对人大进行回复。县级人大也可以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和监督执行的工作进行总结,以使法院执行工作经得起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检验。
(二)完善人大和法院之间的信息联络机制
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联络员制度,由法院联络员通过信息传送平台,将一至两周内执行案件的案情等基本情况报送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联络员将信息传输给人大工作部门,人大常委会可以选取群众更加关注、更有社会教育意义,或者更有利于人大开展工作的执行案件进行现场监督,以监督法院执行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执行工作作出全面评价。
结语
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既关系到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更关系到全社会范围内法治权威的确立。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建设性作用,也是代表群众对执行的力度、合法性、成效等进行全面评价的途径,将实现“权利监督权力”,有力地推动着法治社会的整体进程。
注:
1、何艳芳.《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论证会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一版。
2、杨建国.《漳平市人大监督目光紧盯“执行难”》,载《吉林人大》2012年第6期第17页。
参考文献:
1、杨建国.《漳平市人大监督目光紧盯“执行难”》,载《吉林人大》2012年第6期第17页。
2、方晓亭.《司法的主动与延伸:人大代表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探究
》,载《宁波经济(三江论坛)》2014年第7期。
3、何艳芳.《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论证会举行》,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24日第一版。
4、何俊志, 王伊景.《从人大“个案监督”到“诉讼参与调解”——地方人大与法院关系的“变”与“常”》,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5、张鹏, 陈建智.《博弈的均衡: 人大和“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探析》,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